據悉,《深圳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辦法(送審稿)》),擬在出臺后取代《深圳市建筑廢棄物運輸和處置管理辦法》,實現建筑工地、泥頭車、受納場和綜合利用廠等環節的閉環管理。
《辦法(送審稿)》明確將建筑廢棄物分類納入法律法規體系,為實現建筑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提供立法保障。
目前,和建筑物廢棄物有關的辦法和條例有兩個。一個是《深圳市建筑廢棄物運輸和處置管理辦法》,原由市城管局牽頭,以市容環境和泥頭車安全管理為核心,現需結合主管部門特點,充實工程建設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另一個是《深圳市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原由市住建局牽頭起草,主要內容為建筑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新的《辦法(送審稿)》急需將建筑廢棄物排放、運輸等處置全過程管理納入其中,形成完整的管理鏈條。
深圳市法制辦認為,需盡快通過立法層面解決職能劃轉后相關部門職能分工和執法依據問題,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體系。
正在征求意見的《辦法(送審稿)》中,在監管職責方面,進一步明確建設、交通、水務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違法處置建筑廢棄物行為的查處職能;而在受納場規劃建設和提供用地保障方面,在建筑廢棄物專項資金規劃審批和處置費、減排及綜合利用財政補貼監管方面,分別對規劃、財政部門和各區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
此外,《辦法(送審稿)》還提出海域排放監管和水上運輸監管;保留原“兩牌兩證”運輸管理制度,配套建立車輛標識管理制度;刪除原紙質聯單管理操作,放開聯單管理形式并著重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統;提出建筑廢棄物受納場的規劃、建設和運營按建設工程基本程序實施。
實踐中,存在擅自利用基本農田、報廢魚塘等堆填建筑廢棄物的行為,與合法的回填或納土工程相互混淆,因缺乏部門信息互通共享,加大了行政監管難度,可能導致產生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為改變此種現狀,《辦法(送審稿)》建立臨時中轉場所、臨時納土工程(場所)和工地內(間)土石方回填備案機制,并明確具體監管部門,以提高建筑廢棄物處理監管和服務水平。